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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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告李成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青山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依兩造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元,惟按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若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既本於租賃權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桃園市○○區○○段○○○○○○○○○○○○○○○○○號租賃物土地,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61萬8,480元(計算式:2萬4,000元×1333.13+2萬4,000元×1303.27+2萬4,000元×89.76+2萬4,00
0元×174.61=6,961萬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4,
656元,原告僅繳納7,710元,尚不足61萬6,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