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屆滿,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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