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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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聲請人 楊永森 相對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434號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以確認聲請人仍執有本票,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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