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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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蘇珈瑩 即 蘇美玲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新增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 蘇志文 之遺產(如附表所示遺產繼承三分之一),業經本院選定 黃曉妍 律師代位分割判決確定,繼承如附表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