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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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告深圳市釩德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李增胤 律師 柯晨晧 律師被告忠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祐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 律師
陳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維佑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部分,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