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天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天壽於民國84年3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0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0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370元及費用4,500元。又債務人於84年3月11日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0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0年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26元及費用5,4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天壽│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4759││08月14日│││││元││起│││├──┼───┼─────┼──────┼──────┼───────┤│002│新臺幣│蔡天壽│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9410││07月14日│││││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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