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臨時工、清潔工等,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0,689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請說明配偶 鍾春金 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配偶平均每月受領薪資?又配偶如另負有債務,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並請提出配偶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請說明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為何不能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分180期0%、每月還款14,736元之協商方案?
七、據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無擔保債務明細表所載,債務總額約為新台幣4,707,326元,為何聲請人自行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總額高達5,212,931元?另請說明上開高額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