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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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
102年度訴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鴻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無從覓保以確保到庭應訊,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3年1月2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更助乙字第226號執行另案所犯搶奪罪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