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之蕙林淑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之蕙即林淑華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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