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5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5年5月3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