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12號原告 黃金星 被告 王雪夢 (BONG-SIAT-MUNG)印尼國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內容後,於5日內即將公示送達公告全登載於海外版報紙一天(註:請勿遲延登報時間,以免送達不符法律規定),並應於登報後3日內將「登報證明」送本院,逾期未登報或未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