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1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涉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今已有8年多,其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開銷費用皆須由親人施捨接濟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曾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懇請准予本件訴訟救助等語,並檢附在監執行證明書以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
三、本院按:經查聲請人自104年10月15日迄105年7月28日出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之執行,其在監所有保管金及勞作金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60元及676元,惟均已支出無餘額。又聲請人103年度財產除持有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額4,200元之股份外,無其他財產,104年度僅有上開公司股利77元,聲請人既在監受刑之執行,尚難期待其變賣上開公司股份,或以其信用籌得本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採信。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婉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