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原告 曾沛溱 (原名 曾三妹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郭鐙之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英棠 律師被告 楊德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李威
陳冠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
周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壢簡易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