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41號原告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宗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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