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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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99號原告 黃陳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中川真希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救字第977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2,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