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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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