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6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676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
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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