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0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872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96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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