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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