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