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5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7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記載,應更正為「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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