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