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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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蔡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ꆼ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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