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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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謝博丞 即原告3樓被上訴人 呂建發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