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祥選任辯護人黃照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125號、104年度偵字第4772號、104年度偵字第6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福祥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彈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犯案後有藏匿於外縣市之事實,復自陳已安排偷渡國外事宜,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年7月30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又本件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經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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