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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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江俊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承泰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就被告得否主張抵銷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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