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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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福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水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1年度港簡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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