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李郁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均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
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送達地址,亦應補正,並請提出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