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和 律師即劉明
  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53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