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富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
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240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9月2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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