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譜 亦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5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