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法定代理人 蔡季芬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曾筱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上訴人 佟克生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廖晟宇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判,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