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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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謝政治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趙曉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位於判決第七頁第二十八列之「謝政治」應更正為「趙曉音」,第七頁第二十九列之「趙曉音」應更正為「謝政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聲請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