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蔡玉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002關於股票號碼欄「083ND0000
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83NX00000000」。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