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1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徐慧萍

被告 陳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230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12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6216元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