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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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告 潘麗文

潘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5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2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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