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泰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