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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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33號
原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鉄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3,91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71.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1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