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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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健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3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13、196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健偉係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2頁),且被告係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並無在途期間,至同年11月30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同年12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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