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蘇妍蓁 即哲新商行被告 蘇健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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