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林祺展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
陳炎琪 律師被告 林陳雪霞
林青蓉 林楷迪 原名 林敏欽 . 林紅琪 林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8,94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被告之上訴利益為132,3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兩造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自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