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乙○○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元〔12000股×83元(98年7月30日被告公司股票收盤價)=996,000元〕;請求聲明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叁元;請求聲明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以上合計為壹佰肆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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