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甲○○
號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5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