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詹翠華 被告 林麗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8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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