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保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簡保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簡保成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21日、105年10月2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於104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2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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