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41號原告 孫陳玉英 上列原告孫陳玉英與被告 王文齋 之繼承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王文齋之繼承人」,致本院無從確認其起訴對象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一併提出王文齋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被告即王文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如有關於原住民、更名或遷出國外等註記,請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洪純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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