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OHUULINH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37號、106年度偵字第22207號、106年度偵字第2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VOHUULINH(中文姓名 武友嶺 ,下稱武友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6年度訴字第546號),經被告武友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偽造文書等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