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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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韓尚樺
陳心柔
一、債務人韓尚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韓尚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心柔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