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1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410號、第3653號、第4615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宗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宗麟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9年2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固曾:㈠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惟嗣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㈡於99年間,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交訴緝字第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
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㈠至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㈣㈤各罪刑,再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在101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101年8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惟被告於假釋期間又犯本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則前開假釋依法即應予撤銷而不能認為執行完畢,是檢察官認被告就本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犯行應構成累犯,即有未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扣案物品│主文│├──┼───────┼──────┼─────────┼──────┼───────────┤│一│於101年8月6│以吸食器燒烤│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無│李宗麟施用第二級毒品,│││日為臺灣桃園地│之方式施用第│,而於101年8月6││處有期徒刑伍月。│││方法院檢察署觀│二級毒品甲基│日前往臺灣桃園地方│││││護人採尿回溯96│安非他命1次│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小時內某時,在││接受採尿送驗後,呈│││││桃園縣龍潭鄉成││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功路附近之公園││應│││├──┼───────┼──────┼─────────┼──────┼───────────┤│二│於101年8月15│以吸食器燒烤│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無│李宗麟施用第二級毒品,│││日為臺灣桃園地│之方式施用第│,而於101年8月15││處有期徒刑伍月。│││方法院檢察署觀│二級毒品甲基│日前往臺灣桃園地方│││││護人採尿回溯96│安非他命1次│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小時內某時,在││接受採尿送驗後,呈│││││上址││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於101年10月23│以吸食器燒烤│於101年10月24日上│第一級毒品海│李宗麟施用第二級毒品,│││日凌晨3時許,│之方式施用第│午9時35分許,在桃│洛因1包(驗│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在其位於龍潭鄉│二級毒品甲基│園縣中壢市○○路2│餘毛重0.22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功路271號之│安非他命1次│段437巷8號前為警│公克)、第二│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零│││住處││查獲│級毒品甲基安│伍公克)沒收銷燬之。││├───────┼──────┤│非他命1包(├───────────┤││於上開時間後某│以抽菸之方式││驗餘毛重0.10│李宗麟施用第一級毒品,│││時,在龍潭鄉成│施用第一級毒││5公克)│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功路附近之公園│品海洛因1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