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3樓(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223號、第237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第45
0號、98年度偵字第3246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書記官鄧雪怡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89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0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乙○○於前案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而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並由本院依法論罪科刑)。
(二)詎乙○○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三、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次;另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六、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次。
(三)另乙○○明知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1.24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鄧雪怡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種類│施用地點│查扣物│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所犯法條)│├──┼───────┼──────┼──────┼────────┤│一│97年6月21日22│在新竹市不詳│扣得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時50分許,在警│處所。│品安非他命5│處有期徒刑肆月。│││局採尿時起往前││包(分別毛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1.09、1.98、│安非他命伍包(分│││某時,施用第二││1.11、1.09、│別毛重壹點零玖、│││級毒品甲基安非││0.5公克)、│壹點玖捌、壹點壹│││他命1次。││安非他命吸食│壹、壹點零玖、零│││││器1個。│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二│97年11月18日14│在新竹市不詳│扣得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時32分許,在警│處所。│品安非他命2│處有期徒刑肆月。│││局採尿時起往前││包(毛重共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2.85公克)、│安非他命貳包(毛│││某時許,施用第││塑膠分裝匙1│重共計貳點捌伍公│││二級毒品甲基安││支、殘渣袋2│克),沒收銷燬之│││非他命1次。││個、吸食過濾│,塑膠分裝匙壹支│││││器1組。│、殘渣袋貳個、吸││││││食過濾器壹組。(││││││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三│97年12月10日4│新竹市北區南│扣得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時48分許,在警│寮里延平路3│品海洛因1包│處有期徒刑柒月。│││局採尿時起往前│段667巷22號│(毛重0.95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回溯26小時內之│3樓住處。│克)。│海洛因壹包(毛重│││某時,施用第一│││零點玖伍公克),│││級毒品海洛因1│││沒收銷燬之。(毒│││次。│││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四│97年12月10日4│同上址。│扣得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時48分許,在警││品安非他命1│處有期徒刑肆月。│││局採尿時起往前││包(毛重0.64│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某時,施用第二│││重零點陸肆公克)│││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1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五│98年1月20日0│新竹市東區綠│扣得第一級毒│持有第一級毒品,│││時40分許,非法│水路100號「│品海洛因3包│處有期徒刑肆月。│││持有第一級毒品│黑點刺青店」│(驗餘合計淨│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1.24公克)│海洛因參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六│98年1月20日4│在新竹市不詳│扣得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時37分許,在警│處所。│品安非他命2│處有期徒刑肆月。│││局採尿時起往前││包(毛重2.36│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公克)。│安非他命貳包(毛│││某時,施用第二│││重貳點參陸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沒收銷燬之。(│││他命1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七│98年2月26日6│同附表編號3│扣得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時37分許,在警│處所。│品海洛因1包│處有期徒刑柒月。│││局採尿時起往前││(毛重3.1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回溯26小時內之││克)│海洛因壹包(毛重│││某時許,施用第│││參點壹公克),沒│││一級毒品海洛因│││收銷燬之。(毒品│││1次。│││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八│98年2月26日6│同上址。│扣得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時37分許,在警││品安非他命1│處有期徒刑肆月。│││局採尿時起往前││包(毛重1.2│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之││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某時許,施用第│││重壹點貳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沒收銷燬之。(毒│││非他命1次。│││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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