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度台覆字第1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台覆字第1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7年度台覆字第14號聲請覆審人 李佾瑞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決定(106年度刑補更㈠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0條規定甚明。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定;此項規定,於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準用之(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規定參照)。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李佾瑞(下稱聲請人)原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原決定機關囑託該監獄將原決定書正本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送達其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計至同年11月9日,其聲請覆審之法定20日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如向其所在監所長官提出覆審聲請書狀,因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即必須在上開法定期間內提出,始為適法。乃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14日始向其斯時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提出聲請覆審狀,有經該監所收件蓋用書狀核轉章,並註記收狀日期為當日之聲請覆審狀可按,其聲請覆審顯已逾期,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法官吳謀焰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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